未滿20歲懷孕個案月子餐食及租屋補助計畫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辦理。
二、目的:為協助未滿20歲懷孕個案於產後幫助營養補給調養身體,提供月子餐食及租屋補助,以減輕未滿20歲父母產後生活及育兒經濟負擔。
三、辦理期限: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補助對象:設籍本縣未滿20歲之懷孕個案。
五、補助財稅核算基準:
(一)未滿20歲懷孕個案其家庭經本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經濟弱勢家庭:
- 未滿20歲懷孕個案,依當年度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佈最低生活費用1.5倍。
- 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整。
- 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整。
- 本計畫所稱家庭或全家人口,指未滿20歲懷孕個案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但未與單親家庭未滿20歲懷孕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滿20歲懷孕個案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不列入。倘未滿20歲懷孕個案已結緍其配偶應併計。
六、補助金額如下:
(一)補助坐月子期間,包含食材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1,200元整,每人最高補助30日。
(二)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補助最高30日之月子餐食,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補助最高15日之月子餐食。
(三)房屋租金費用依實際支出覈實補助,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經社工評估有必要時(檢附評估報告),得予延長補助3個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四)依其他法令、計畫領取相同性質補助,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七、申請期限:應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八、申請方式規定:
(一)月子餐食補助由社工員(含醫院/學校/衛政/社福機構等)協助個案填寫申請表及相關應備文件,函送本府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提出申請。
(二)月子餐食補助應檢附新生兒出生證明或懷孕期間醫療診斷書(載明懷孕週數)及各醫療院所懷孕期間發放之媽媽手冊影本,俟本府審查通過後,由社工員協助申請人檢附領據、印領清冊,報送本府核實撥付。
(三)房屋租金補助需經由社工員(含醫院/學校/衛政/社福機構等)訪視評估後,檢附個案評估報告及相關文件,向本府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提出申請。
(四)申請表及應備文件資料不全者,本府得退還或電請補齊資料。
九、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未滿20歲懷孕個案月子餐食補助:
- 申請表。
-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 全戶戶籍資料。
- 申請人轉帳帳戶封面影本。
- 申請人懷孕期間之醫療診斷書(載明懷孕週數)或各醫療院所發放之媽媽手冊影本。
- 新生兒出生證明。
- 家庭狀況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家庭申請者,提供全戶財稅證明(含配偶)。
(二)未滿20歲懷孕個案房屋租金補助:
- 申請表。
- 社工員訪視評估報告。
-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 申請人轉帳帳戶封面影本。
- 申請人懷孕期間之醫療診斷書(載明懷孕週數)或各醫療院所發放之媽媽手冊影本。
- 租屋契約影本。(如申請人非承租人,社工員訪視評估報告需敘明申請人與承租人之關係並簽立切結書,證明申請人確實居住該租屋處。承租所在地、租賃期間、租金、立契約人雙方之簽名蓋章等須詳實載明不得偽造,如有資料不全者,將予以退件。申請人與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所定之關係,亦即包括下列人員: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家庭狀況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家庭申請者,提供全戶財稅證明(含配偶)。
十、申請案件如經本府調查為虛偽不實之申請或重複申請,本府將追回其已領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一、本計劃奉核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二、本案所需經費,由臺東縣政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聯絡窗口: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周小姐 電話:089-345106、341373、348419分機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