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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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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象及項目:配偶為中華民國(以下稱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之產前檢查費用。

二、補助基準: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所訂之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之補助標準辦理。

三、產前檢查補助款申領流程:配偶為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以下簡稱個案):備齊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及居留證正本,至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四、產前檢查需備文件:

個案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個案紀錄聯1份、孕婦乙型鏈球菌檢查紀錄表1 份、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紀錄表2份及妊娠糖尿病篩檢/貧血檢驗紀錄結果表1份,配合產檢使用,連同孕婦健康手冊至醫療院所接受產前檢查;每次產前檢查使用1張個案紀錄聯,除特殊原因,遺失不再補發。

五、提供產前檢查之醫療院所及助產所,不會事先向個案收取產檢補助費用。

六、現行110年7月1日生效之孕婦產前檢查次數及項目內容如下:

為周全照顧所有懷孕婦女,自110年7月1日將現行補助10次產前檢查增加至14 次 (於妊娠第8、24、30、37週各新增1 次)、於第24-28週增加妊娠糖尿病篩檢 及貧血檢驗、增加2次一般超音波檢查(分別於第8-16週、第32週後),以降低生產併發症、孕婦及新生兒死亡。

聯絡窗口:臺東縣衛生局保健科  劉小姐  電話:089-331171分機315


相關檔案:
(附件3)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1100701實施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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